根据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关于提交2016-2017年度中外合作办学报告的通知》(教外司办学【2017】447号),以及《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提交2016-2017年度中外合作办学报告的的通知》(粤教外办函【2017】99号)要求,各办学单位需于每年3月底前登陆中外合作办学信息年度报告系统提交有关办学信息。
根据教育部文件要求,我院在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共完成了三个项目的年度报告工作,分别为北京大学与新加坡国立大学合作举办企业管理专业(金融工程)硕士研究生教育项目、北京大学与新加坡国立大学合作举办西方经济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项目、北京大学与香港中文大学合作举办金融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项目。现根据教育部要求对年度报告中的“自评报告”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2017年4月7日至4月14日)。
特此公示。
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2017年4月7日
附件
北京大学与新加坡国立大学合作举办企业管理(金融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项目自评报告
北京大学与新加坡国立大学合作举办西方经济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项目自评报告
北京大学与香港中文大学合作举办金融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项目自评报告